2007,依法治水步履铿锵

2008-01-22

  2007年10月12日晚,广州军区礼堂,一台“生命的呼唤——纪念新水法实施五周年”文艺晚会引人入胜。次日,广东省21个地市水法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同时启动,上万名群众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签下自己的名字。

  “人水和谐,与法同行”,红红火火的广东水法宣传月,只是2007年推进依法治水进程的一个片断。从1988年水法颁布到2002年水法修订再至今天,水法规体系日臻完善,水法制意识渐入人心。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依法治水步履铿锵。

  加快推进立法

  小智理事,睿智立法。水利部高度重视水利立法工作。水利部部长陈雷在部署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时着重强调:“政策法规是管长远的,推动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政策法规的重要保障。”

  2007年,水利立法再结硕果。4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正式公布,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对水文条例给予高度评价:“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专门规范水文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水事法律体系,而且也为水文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部法规的出台必然对相关社会领域的发展和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水文的明天会更加美好。”湖北省十堰市有着近30年工作经历的老水文人贺建国对此企盼良多。

  在水文条例颁布施行的同时,水利各项立法工作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岁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办法》和《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两件部规章发布施行,“抗旱条例”完成两轮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审查工作进一步推进;《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序开展;“水土保持法”修订取得阶段性成果;“太湖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珠江骨干水库调度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和“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管理办法”“灌区管理办法”“黑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办法”等部规章起草工作进展顺利。

  “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每一部水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凝聚着立法工作者问计于基层、求证于实践的辛勤智慧。“水文条例”七年磨一剑的历程是不争的例证:从2000年列入立法计划,历经条例起草、征询意见、深入调研、多次修编、专家论证、审议颁布等众多程序。其间,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水利部4次召开修编会,逐条认真研究修改完善。

  水法规来自治水实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治水实践中获得检验的科学规律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又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着治水行动,水利实践在法治轨道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2007年8月2日,湖北鹤峰,在四起的尘烟中,木龙潭李桥化工厂碍洪建筑物被夷为平地。

  11月3日,江苏镇江某非法建设码头被依法强行爆破,被擅自侵占的岸线重回长江怀抱。

  11月23日,福建古田洋坪坞水电站这一“四无”水电站化为瓦砾……

  类似这般的一系列水行政执法个案,彰显出各级水利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信心和决心。

  从打击淮河非法采砂的“雷霆行动”,到打击南四湖内非法采砂的“闪电—2007”,水行政执法部门频出重拳。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和打击非法采砂为重点的执法行动,有力打击了侵占河道、围湖造地、破坏堤防、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保障了江河安澜,维护了水事秩序,更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完善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手段,2007年水行政执法活力持续涌现,能力逐步提升。9个省14个县级水利部门,作为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降低执法成本。多头执法、分散执法、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得以较好解决。水行政执法得到了社会认可,树立了良好形象。

  2007年,水利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水利部和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四个方面的执法职权全部理清,国家防总和5个流域防总的行政强制职权依据梳理完毕,“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工作启动。

  有效调处水事纠纷

  2007年9月28日,全国调处水事纠纷创建平安边界工作表彰大会隆重召开。这一年,对与会人员来说,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平安年”。2007年,全国没有发生一起因省际水事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成绩来之不易。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条件不断变化,水利工作面对的利益主体更加多样,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水事矛盾愈加突出。

  “斗则两伤,和则双赢。”从“说话评理靠拳头,解决问题靠砖头”,到“水事纠纷靠调解,解决问题靠法律”,水事纠纷的成功化解,得益于人们水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得益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调处。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从晋冀豫漳河上游到鄂豫丹江荆紫关,曾经困扰着这些地区半个世纪之久的水之纷争相继画上了句号。曾经刀兵相向的两岸群众,如今在和谐中体味着“和为贵”的真谛。

  风起于青萍之末。水事纠纷调处既要着眼眼前,加强调解,更要防患未然,预防为先,不断探索以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水事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建立省际水事纠纷月报制度,坚持每月开展省际水事纠纷排查。机制在预防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愈加突出。

  9月4日,《松辽流域省(自治区)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签署;10月22日,《珠江流域跨省河流水事工作规约》出台。水事活动协商机制的不断推广,为解决流域跨省河流水事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

  水事纠纷的实质是权益争端,解决的根本途径是立法和决策的支撑。建立完善水权制度,人们正在以更多的理性处理利益博弈,为解决水事纠纷开辟更为有效的途径。

  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2007年12月5日,《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建立,水法规定的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落到了实处。

  与此同时,“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也取得重要进展。这意味着水量分配、取水许可和水权转让这三项国家水权制度中起支架作用的核心制度,即将全部纳入法治规范。

  回首过去,又好又快的立法轨迹成为依法治水的活力源泉,一部部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连同依法行政的有效实践,保证了水利有序高效运转;展望明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大已经指引出依法治水的前行方向。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08年1月22日

作者: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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