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利法制建设 保障水利可持续发展
政策法规司
一、水利法制建设成绩显著,问题突出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践行新时期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努力为水利发展改革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撑,水利法制建设取得很大进展。
——水利立法取得丰硕成果,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制度基础。经过多年的努力,水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出台法律4件,行政法规15件,部规章51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800余件,涵盖了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各类水事活动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水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查处。目前全国已基本建立流域和省、市、县四级执法网络,共成立水政监察总队46支、支队505支、大队2849支,专兼职水政监察员接近7万人。年均查处水事违法案件4万多起,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水事纠纷调处取得新的突破,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年均调处水事纠纷1万多起。2003年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因省际水事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经过多次清理,水利行政审批项目总体上削减将近四成。水利行政审批行为更加规范。
——水法制宣传日益深入人心,全社会水法制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圆满完成了四个五年普法任务,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同时,在水利法制建设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立法资源短缺,水利立法协调难度不断增大。二是水行政执法薄弱已经成为水利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三是水事纠纷预防应对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边界河流缺乏统一规划。四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法制建设思路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切实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法制建设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力推进水利工作的法治化,在法律上、制度上保证新时期党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以及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贯彻落实,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立法工作;适应加强法律实施的要求,更加重视和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调整规范行政审批;适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妥善解决水事纠纷、化解行政争议;适应弘扬法治精神的要求,深入开展水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水利法制建设
1、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完善民生水利方面的法律制度,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抗旱、移民、农村水利、水电等方面的水法规。二是完善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人水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如节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水法规。三是完善水利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利保障,如河道管理、采砂管理等水法规。
措施:一是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立法资源。二是在立法工作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引领和指导水利立法的全部工作。三是坚持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体现到水法规中来。四是加强立法协调,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坚决维护法制统一。
2、严格水行政执法,确保水法规的贯彻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部良法、一套健全的体制机制和一个有利于实施的社会基础。目前我们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加强水行政执法,重点要放在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和社会基础上。一是进一步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二是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深入开展水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四点要求之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水法制意识,为依法治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妥善处理水事纠纷,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按照陈雷部长在全国调处水事纠纷创建平安边界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要求,以预防调处水事纠纷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为重点,努力防范和解决水事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加强对已发生的水事纠纷的协调力度。二是健全水事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三是编制省际边界水事纠纷河流或地区水利规划。四是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重在转变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则是关键环节。《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边界已有界定。要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一是要在巩固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水利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三是坚持开拓创新,力求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审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5、加强政策研究,提供决策支撑。要紧紧围绕影响水利发展的重大问题、长期积累的难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为水利改革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图为政策法规司司长赵伟发言)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