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严以新、窦希萍: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2008-03-13

 

 

 

    本站3月13日讯(本站记者 赵建平)多年来,为了保障流域的生态安全、保证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多数河流上游地区都投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然而,我国大多数河流的上游地区往往是经济相对贫困、生态相对脆弱的区域,这些区域很难独自承担建设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任,同时这些地区摆脱贫困的需求又十分强烈,导致流域上游区域发展经济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而如何协调好这种关系,就需要下游受益区和中央政府来帮助流域上游地区分担生态建设的重任。
    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严以新、窦希萍建议如下。
     1、强化流域水环境功能管理。流域上下游地区都具有平等利用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权利,也有同等的保护水环境和水生态的义务。通过协商,上下游所在的地方政府达成“流域环境协议”,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提出并监督实施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通过经济手段确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流域内各区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采取补贴手段,而对实施补偿后达不到保护目标的要进行惩罚,要求其对下游进行赔偿。
     2、建立流域上下游协商平台和仲裁制度。上一级政府作为流域这一“公共物品”的买方或中间人,负责协调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上下游流域生态保护搭建协商平台。对于大江大河流域,上下游的协商平台应该建立在国家生态安全的框架之下,充分考虑大江大河在全国的生态意义。对于中小尺度流域,在中央政府的协商下,考虑到流域上游的生态功能,寻找流域上下游都可接受的生态保护目标,共建协商平台。
    建立跨行政区流域环境保护仲裁制度。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纠纷任何一方可以报请流域水污染防治机构协调解决;当协调不能解决时,由纠纷一方或流域水污染防治机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如果是跨省级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则报国务院)裁决。因水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按有关法律程序裁决。
     3、推进流域内“异地开发”。因地制宜地进行流域内的“异地开发”,进行“造血式”补偿,在下游地区给上游地区找到合适的发展空间,共同开发,收益共享,为上游地区的发展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同时,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大力调整流域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将项目支持列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重中之重。
     4、加强流域生态保护立法。加强流域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确保能长期、稳定地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加强对上游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也需要在法律上给予明确规定。制定专项流域生态保护法,对流域资源开发与管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流域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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