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对珠江委提出的《珠江防洪规划纲要(初稿)》进行了讨论。
会后,珠江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和讨论意见,提出了《珠江流域防洪规划(送审稿)》,并于2003年6月和2004年9月先后两次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05年5月29日~31日,水利部组织召开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审查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审查通过了《珠江流域防洪规划(送审稿)》。
2005年11月,水利部以办规函[2005]558号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2006年1月,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对《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反馈意见,珠江委再次对《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07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复《珠江流域防洪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