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行长江河道水事案件月报告制度


2005-07-28

    本站7月28日讯 为巩固安徽省长江河道来之不易的清障成果,及时了解和掌握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情况,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从2005年8月起,在全省长江河道管理系统建立水事违法案件月报告制度(亦称零报告制度)。各河道、水闸管理单位对所管护范围内当月水事活动情况,不论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发生,均应按照要求准确、详细填报,并于次月5日之前上报。

    安徽省长江干流堤防通过1998年长江大水以后实施除险加固和达标建设等工程措施,特别是通过实施移民建镇工程,清除了一批违章建筑,提高了长江堤防的抗洪能力,为长江河道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沿江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水法规有关规定,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上报手续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施工。少数地方政府部门也以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或照顾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为理由,对一些违法行为采取保护性政策,导致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的违章设障现象时有发生,河道管理工作相当被动。

    为坚决制止和杜绝新的违法行为发生,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要求各单位,严格遵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查并重的原则,完善和落实河道堤防巡查制度,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要在发现后6小时内上报省长江河道管理局。

 

 

    来源:中国水利网 2005年7月28日

    作者:宛水仙              SRC-54
  

 

新闻 | 资讯 | 商务 | 文化 | 社区 | 服务 | 出品

主办:中国水利报社 设计制作/维护管理:北京激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管信箱:webmaster@chinawater.com.cn 投稿信箱:abc@chinawate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