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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作交流发言

2012-05-29

抓好水能资源立法

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发展

  2011年11月9日,河北省政府召开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2月21日省长签署2011年第13号政府令,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此开始,我省水能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保障了水能资源有序开发。

  一、农村水电可持续发展 呼唤水能资源立法

  我省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120.6万千瓦,目前开发了40多万千瓦,仅占技术可开发量的33%。随着农村水电事业的深入发展,水能资源开发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资源开发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脱节,导致水事纠纷增多,不仅使水电建设受阻,还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一些地方违反规划,以及未经报建和审批私自开工建设电站的情况时有发生,制止、处罚这些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三是一些水电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和运行时未考虑生态用水和下泄生态流量,河流水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四是在水能资源开发和利用上,只追求发电效益忽略防洪、灌溉、供水等其他效益,使水能资源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因此,依法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水能资源法律规章,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二、切实加强领导  狠抓水能资源立法

  我省把水能资源立法作为水利工作的大事,积极下大力气抓好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水能资源立法工作的领导。省水利厅专门成立了水能资源立法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自我加压。在《规定》起草到出台的整个过程中,省法制办主要领导、省厅主管厅长多次参与考察、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研究协调处理重大事项。在水能资源立法过程中,进行了广泛充分的调研、座谈、论证,先后组织省内外考察调研4次,召开修改讨论会8次,专题研讨会2次,征求11个设区市及12个省直有关部门意见1次,组织相关厅局专题协调会4次,最终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的送审稿。

  (二)突出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能资源管理职能。《规定》突出体现了对水能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统一管理和有偿使用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规范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划分了编制权限,规范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序,进一步强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和转让,严格规范开发许可。

  (三)充分体现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水能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但在《规定》出台过程中,相关部门各持己见,省政府法制办多次组织协调,最终《规定》特别明确了水能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水利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

  三、《规定》实施已初见成效

  《规定》实施时间不长,但已初见成效:

  一是初步形成了依法管理水能资源的环境,政府部门、水能开发单位都意识到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上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办事。

  二是实现了全省的水能资源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要求,目前已着手编制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是强调涉及项目审批工作的严肃性,明确今后参与水能开发设计必须要有水电设计资质。

  四是水能开发与生态环保的结合有了法律保障。目前,全省水能资源规划环评以及单项环评工作已达成协议。

  我们正着手编写《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水能资源管理相关制度,促进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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