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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代表发言

2011-05-23

长江水利委员会杨淳副主任发言

依法行政 开拓创新

扎实做好河道采砂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长江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向大会作一简要汇报。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十一五"期间,在水利部的坚强领导下,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长江委认真履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与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长江河势的稳定,保障了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主要做法是:

  1、强化沟通,积极建立执行层面的合作机制

  2009年4月,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领导高瞻远瞩,共同签署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起两部合作机制。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打击非法采砂。

  2009年6月,长江委和交通运输部所属长航局签署了两部《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共同成立了两部派出机构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两部合作执行层面上的组织机构,轮流举办了4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20多次例会,在起草两部合作工作计划、涉砂船舶整治方案等具体事项开展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

  2、狠抓落实,认真执行两部合作工作计划

  长江委认真执行两部联合印发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2009-2010年度工作计划》和《2010-2011年度工作计划》。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和多种措施,将两部合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推进;二是强化规划与许可。组织开展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8年修订)》报批的后续工作,对沿江工程吹填采砂项目进行了技术审查;三是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与长航局开展了《长江干流涉砂船舶管理办法》起草与研究;四是强化对涉砂船舶监管。开展长江鄂赣边界水域采砂船舶和过驳吊机专项整治和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共登记各类涉砂船舶2283艘(台),初步掌握了涉砂船舶和涉砂群体的相关信息,为今后的许可、监管等后续工作奠定了基础;五是加强信息共享。编印12期《两部合作工作简报》,在执行层面已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六是认真做好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和两部联合召开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工作。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五年来,我委共办理各类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批复650余项,其中2010年许可168项,既积极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又较好地履行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职能。

  二是加强了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委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报告编制和专家评审会的组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颁布并施行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了"专家评审与许可审批分离"制度。

  三是加强了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了违章涉河建设项目。我委加大了对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规违法建设项目50余项,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四是防洪影响补偿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实行了防洪影响补偿措施专项设计制度,对影响较大的项目,由我委组织专项设计审查、审批,对影响较小的项目,委托各省(市)水利厅(局)开展专项设计审批、现场监督及验收的管理工作。

  五是有关基础工作和管理能力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长江干流及部分支流、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报告》已完成,主要规划成果已纳入新修订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中下游河道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及本底数据库已基本完成。

  二、下一步工作

  (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贯彻两部合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合作理念、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举措、提升合作水平;二是进一步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以水利部门为主、各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三是大力强化监督检查与执法,对全江重点、敏感水域,尤其是省际边界水域加强监控,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四是扎实做好采砂规划与实施工作,认真做好长江上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为采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五是认真做好涉砂船舶整治工作,继续开展《长江干流涉砂船舶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全江涉砂船舶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采砂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一是抓紧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法规。做好《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的范围及规模(试行)》的修改完善工作,出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规定》;二是继续做好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审批不严现象,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查、审批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涉河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建立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制,实时监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全面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四是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管理单位的河道管理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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