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水利厅副厅长孟庆民发言
按照水利部“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积极推进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的要求,我厅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省人大于2008年9月26日出台了《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是我省继1994年颁布施行《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之后,又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水能及农村水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下面就我省水能资源立法和行业管理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依法管理水能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水能资源立法工作、强化水能资源管理是新时期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出现了新的热潮,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跑马圈水、抢占资源在不同的市、县都存在。只有从立法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水能资源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才能有效保证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有序利用。
二、实行水能资源有偿使用,有效保护水资源,改善投资环境
水能资源实行有偿出让制度,是以价格为杠杆,以资源为依托,以法规为依据,以管理为手段,实现水能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目标。收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是“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主要用于开展资源普查、规划、项目前期准备和行业管理等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国有资源被无偿占有,改善投资软环境,有效防止水能资源的盲目开发,减少资源出让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产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重视水能资源立法后续工作,积极出台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出台后,省政府于2009年2月26日以正式文件下发了《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明确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的收取主体、收取范围、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使用方向,对新建、在建和已建成水电站应缴纳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进行详细规范。目前,我厅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项工作在近期将全面推开。
四、积极制定行业标准,依法加强行业管理
小水电点多、线长、面广、地理位置分散、所有制不一,电站的类型多种多样,抓好水电站和电网的管理工作,是各级水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们依据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水能资源和农村水电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实行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做到管理有手段、服务有对象、处罚有依据,促进了我省农村 水电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建立标准和制度。我局从1991年开始,组织有关专家和有经验的运行管理人员先后制定了《吉林省标准化电站管理条例》、《吉林省标准化变电所管理条例》等6个标准化条例,这些条例的出台对指导农村水电行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1997年我们又协调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同意,将上述6个标准化管理条例升级为省级地方标准。通过十几年的施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我省农村水电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实现农村水电现代化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发、供电企业安全运行。几年来我们先后制定了《吉林省地方水电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吉林省地方水电系统两票填写办法》。2008年我们组织省地方水电局、厅安监处会同东北电监局,开展了以安全度汛、安全管理分类、清理违规电站等安全管理为内容的大检查,同时部署开展了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和“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有效避免了重大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是按照水利部要求抓好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检,配合电力监管部门发放发电许可证。我们把安全管理分类年检作为发证的前置要件,达不到A、B类的不能发证,强化了行业管理手段,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五、明确职能,是抓好行业管理的重要保证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都有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负责。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依法管理水能、水电的政府职能,避免了“多龙治水” “多家管电”相互交叉矛盾的产生。
我省水利工作在水利部的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绩,水能资源立法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我们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水能资源管理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抓好行业管理,全面推进吉林省农村水电事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