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夹马口灌区,农户直接从斗口接水,斗渠是联系引黄工程和用水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管理的好,农民用水积极性高,灌区效益就好。相反,管理的混乱,中间环节加价加码,加重农民负担。农民用水积极性一旦挫伤,灌溉市场就会疲软,工程很快就会陷入危机。为此,斗渠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在灌溉用水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改革斗渠管理体制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我国大多数灌区都是老灌区,是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兴建的。人民公社解体后,土地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服务对象变为自主经营的用水农户,根据多年来习惯的延续,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仍继续担负着水利工程斗渠的建设与管理任务。由于责、权、利的不统一,村、组对搞好斗渠管理和建设,一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关心程度也大为减弱;而用水农户却依然存在着依赖村、组的思想,形成了斗渠实际处于一种“无人管”状态,渠道状况每况愈下。加之,2000年灌区农村试点进行税费改革,村、组干部大大减少,经费也极为有限,过去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也被取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斗渠的建设和管理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是不可能的了。社会大环境的变化逼迫斗渠的经营管理体制不得不进行改革。
二、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斗渠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根据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斗渠必须变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灌溉服务实体。如山西夹马口灌区,是一座高扬程引黄灌溉工程,供水成本高,用水农户又经营的是农业这个弱质产业,水费承受能力有限,经营斗渠将无利或利甚微,致使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资金、社会资金是不会投向斗渠经营的;又鉴于灌区的斗渠是垄断工程,决定了它的服务不能竞争,而大多数农民只关心自己和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本斗渠的水事经营,为此,多种因素都决定了只能让本斗渠用水农户自己组织起来投资经营它。
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与运作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水利部、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精神,灌区在末级渠道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结合灌区各自的实际,积极探索以村或斗渠为单位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服务农民用水,以达到节约用水、扩大灌溉面积、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单方水生产率的目的。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系非营利性农村生产服务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精神,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建。大体分三步走:首先,各村民委员会成立末级渠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负责本村斗渠的改革工作;第二,宣传发动。领导组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用水户会议宣传政策,让用水户积极投入到斗渠管理改革中来;第三,以斗渠为单位召开用水户大会,选举斗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斗管会”)主任。斗管会主任代表本斗渠用水户招聘斗长,负责农民灌溉用水服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履行的职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斗管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自主合作组织,代表用水户利益,应履行以下职责:①确保斗渠资产保值、增值,为农户用水服务;②负责招聘斗长,与斗长签订斗渠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斗长履行合同;③提出斗渠改、扩建计划;④给农户发放用水证;⑤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斗管费标准,经用水户大会通过后,报物价部门核定;⑥严把斗管费、斗建费支出审批关;⑦每灌溉季节终了召开用水户大会,报告工作。
斗管会工作流程:首先,应确定(招聘)一名斗长,与斗长签定承包合同;第二,斗长根据农民用水需求,负责与上级渠道联系,确定放水时间、流量等,排好用水次序并配水到户。在用水高峰期斗长可自主招聘配水员,尽力满足农户用水需求;第三,农户作为消费者,享有其合法权益,监督斗长工作;第四,农户对斗管会和斗长的服务有什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委员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从而,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真正发挥好作用,自主建设和管理好每条斗渠。
斗长应履行的职责。斗长是斗渠的具体水经营者。灌溉期间,负责购买水票、供水、发放用水户小票、收缴水费和公布到户表,做到热情服务,阳光供水,让用水户满意;非灌溉期间,做好斗渠的维修养护工作。以夹马口灌区为例,斗长根据用水户的需求,应履行以下职责:①提前做好斗渠除草、清淤和整修,确保斗渠引水安全。②通知各用水户做好田面整理、备齐灌水工具引水灌溉。③登记斗渠浇地计划表,编好用水户浇地次序。④按时购水票,并将水票按时送达上一级渠道管理站。⑤根据上级渠道通知,按时按量引水。⑥通知各农户接水浇地,按序依次给农户供水,同时填写“配水逐户记载表”,为农户建立用水账。⑦每次灌溉结束,根据“配水逐户记载表”计算各用水户水费。并到灌区水管站为农户打印用水户水费明细票。⑧持用水户水费明细票收缴各用水户水费,并把水费明细发票交给用水户保存,同时在三日内张榜公布“配水逐户记载表”。
斗渠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应加强对斗渠资产、水费来往、斗管费与斗建费收支等账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斗渠是枢纽工程和农户之间水商品流通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整个水市场的良性运转,斗渠的财务管理应由灌区管理组织专门设立机构对其进行无偿代管,一方面是帮助农民规范账务管理,另一方面是对其费用支出进行监督,确保其用到斗渠的建设和管理中。但核准权归斗管会主任。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有关方面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斗管会)系农村生产性服务组织,理当接受村民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要尊重斗管会的法人地位,支持斗管会工作。业务上应受管理局的指导。财务管理上管理局给以代管和监督。
斗管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自主经营的服务性实体,它与灌区在“水”上是买卖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但对于水管单位水政监察中队的执法检查,则必须接受。
四、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监督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服务农民用水,用水户监督用水合作组织。衡量和评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作的质量好坏,关键就看用水户对它的服务的满意的程度。为充分发挥用水户民主管理斗渠的积极性,维护用水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应采用不同形式对灌溉服务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公开操作,便予群众监督。
如夹马口灌区,在灌溉管理中实施“阳光工程”,赢得了用水户的赞誉和认可。
(1)加强计量管理。在灌区水量交接处都设有较准确的计量设施,科学测流,公平交接。
(2)用水实行“三公开”。在灌区各支渠口和用水集中的地方设立透明碑,公布“水价、流量、开停时间”,接受农民监督。
(3)“一票收费”,合同供水。各项费用实行 “一票收取”。除此之外,用水农户不再负担任何用水费用和劳务。一张水票就是一份供用水合同。
(4)健全农户用水账。斗长从干、支渠引水直接配水到农户地头,如实填写“农户用水逐户记载表”,每次用水结束,公布各农户用水缴费情况。
(5)“开票到户”。每次用水结束,灌区要对农民逐户出具用水缴费清单(水费明细票),灌溉用水模拟“超市化”管理。
(6)建立水费查询系统。用水户可以通过电话、触摸屏查询个人用水信息。
(7)加大水事监查力度。灌区专门成立公安水政科和灌溉稽查队,公开投诉电话,上水期间24小时值班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这样以来,通过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弥补了斗渠“管理”缺位,变以前“无人管”的渠道为用水户人人参与管理,极大地激发了农民投资办水利的热情和用水积极性。2000年以来,夹马口灌区农民共投资200余万元防渗斗渠300余km,使斗渠防渗率由以前的16%提高到40%。加强用水户监督,实施“阳光工程”,灌区水费回收率从1998年以来持续100%。亩次用水量由1997年71m3降低到现在56 m3,平均按每亩灌溉3次计算,灌区年节约用水1350万m3。灌区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997年2700元增加到2007年7498元,是运城市同期人均收入的2.1倍。为当地农民丰产增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以上表明,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灌区末级渠系管理,有利于加强灌区节约用水和扩大灌溉面积,对促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