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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指成拳的聚合效应

——江西鹰潭市创新执法模式保护河湖生态

发表时间:2021-07-07
  陶丽琴 祝高明

  进入汛期,一轮又一轮的大雨频频降临信江流域,河湖水位快速上涨。然而,居住在沿岸的江西鹰潭市民却处变不惊:过去河道存在乱采乱挖现象,给岸线稳定和堤基稳固埋下严重隐患。2016年,鹰潭市实行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河道无序采砂得到明显遏制,防洪保安澜有了坚实基础。 

  鹰潭市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即以水上公安为主体,以市水政监察支队为基础,归并全市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行政执法职责,组建市河湖管理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立以信江为核心的河湖综合巡查、综合防控、综合执法“三位一体”的新机制,对河湖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和保护。 

  这一在河长制工作机制下的创新举措,不仅促进了河道防洪减灾功能的实现,而且严厉打击了非法偷排污水、非法倾倒垃圾等行为,河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穿城而过的信江给依水而居的市民带来了更加美好的体验。 

  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对鹰潭市河湖管理保护综合执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以水上公安为主要执法力量的河湖综合行政执法,改变了过去各部门“单打独斗”、行政执法“疲软”的被动局面,充分展现了强制执行力和威慑力,值得推广。 

  一场由疯狂盗采引发的改革,推动河湖执法由分散走向集中 

  2016年1月22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播发一则以“天价砂场背后”为题,在信江石港大桥上游500米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带来安全隐患的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时采取河道采砂权拍卖方式,报道中的这处采砂权起拍价560万,成交价6500万。”鹰潭市水利局副局长、市河长办专职副主任黄任发说,采砂权的起拍价是经过精确计算的,成交价飙升超过10倍,只有超范围盗采才能回本。 

  多年来,在暴利驱使下,盗采河砂几近疯狂。水行政主管部门几乎穷尽一切手段,但盗采行为禁而不止、止而不绝。 

  盗采河砂带来的安全隐患远不止防洪这一项。偷运河砂屡禁不绝,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砂场没有避开水源地,直接污染饮用水水质;采砂场设在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对鱼类生态构成很大威胁……种种违法行为导致水生态严重受损,引发群众强烈不满。2013年至2016年,鹰潭市政协连续4年以《委员意见建议综合反映》专报市委、市政府,要求解决河湖生态监管问题。

  据了解,鹰潭市河湖生态的监管部门有水利、交通、农业、环保、海事等5家责任主体,但以往经常各自为政,并且缺乏强制手段,看似各部门都在管,实则难以真正管到位,“九龙治水治不好水”的局面长期存在。以河道采砂监管为例,作为监管主体的市水政监察支队,人员力量薄弱、装备落后、手段有限,而监管对象采砂业主大多经济实力雄厚,有的甚至具有黑社会背景,因而难以有效执法。 

  2016年,江西全省实行河湖长制,给解决盗采河砂和河湖生态问题带来了契机。当年3月,鹰潭市将河湖采砂权收归国有,并出台《鹰潭市河湖管理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着力解决信江等河湖保护执法力量“散弱小”问题,整合相关力量,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统一履行全市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 

  鹰潭此举在全国开创了全域河湖生态管理保护综合执法的先河。从2016年至今,河湖生态管理保护综合执法这一工作机制持续发挥作用,为河湖生命健康撑起了一片天。 

  编制不增、身份不变、深度融合,创新执法确保河湖监管到位、打击有力 

  河湖生态监管执法,在全国各地都是一个大难题,鹰潭市进行执法队伍体制机制改革,解决了河湖生态管理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消除了河湖生态执法工作的短板,取得显著成效。他们的探索和实践可归纳为:基本不改变各部门现行管理体制、编制,联合办公,融合执法,改善以往部门职能交叉、力量不强、执法成效差的被动局面,从体制上动“刀子”,让执法这把“利剑”持续发挥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 

  采用“员额制”方式组建执法支队。在编制不增加、机构不升格、执法人员原有身份不改变的前提下,以市水政监察支队机构编制为执法载体和基础,利用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力量,组建市河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市水利局(市河长办)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法人员共25名,包括常设事业编制6名,从原市水政监察支队划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警力15名,环保、交通、海事、农粮等部门执法人员各1名。 

  新组建的机构除水政监察支队人员编制全部划入外,水上公安、环保、交通、农粮、海事等相关部门不再划转人员编制,只按核定的执法员额派出执法人员到支队任职,工作与原单位完全脱钩,考核奖惩由支队统一负责。“员额制”方式,既保障了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又解决了行政执法队伍“散弱小”的问题,集聚力量攥指成拳,形成执法合力。 

  采用“列举制”方式整合执法职能,将原来分属水利、环保、交通、海事、农粮、水上公安等6个部门履行的水政、水体污染监测、港航、海事、渔政、水上治安等涉河湖管理保护9个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河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家履行,变“九龙治水”为“一龙治水”。 

  市河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行集中办公,执法经费参照县级公安机关标准,列入市财政预算。 

  从分部门执法到集中综合执法,鹰潭市这项体制机制改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专家表示:由河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行原本属于6个部门的涉水职能,其只是作为一个执行主体,行政法律主体仍然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这一改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专项到常态,执法协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曾经对盗采河砂违法行为,许多地方都采取由政府统一部署,动用公安干警与水政监察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这样的专项行动次数有限,打击效果有限。而鹰潭采取的是以水上公安为主要力量、常态化的综合执法模式,执法的效率和效能大大提升。 

  综合执法的优势在于“综合”,这种模式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变化? 

  据了解,以前信江河道违法采砂、违章建筑行为屡禁不止,行政执法往往受到暴力阻扰,基本上是拆不动,整治不下去。“在巡查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可由水上公安采取刑事拘留等多种强制措施,打击力和震慑力明显增强。”市河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吴渊感受明显。 

  市河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姚勇的感受更为强烈。他说:“水上公安以前处理的是水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接警出现场。即使发现河道采砂和涉河建筑,因职责和权限,查不到相关信息,也不知道是否经过审批、是否违法。现在按职责每天巡河,执法队伍中有各行政部门人员参与,发现问题可以即刻通过本部门的信息系统查询,执法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河湖执法,现场取证是为后期司法处理提供依据。但以前行政部门执法取证往往不专业、不规范,不一定符合刑事审判证据的要求,公安部门重新取证现场又消失了,对犯罪行为的审判不利。现在综合执法,公安人员直接取证,为犯罪行为进入司法打击范围提供了基础条件。 

  行政执法借助公安的力量效果如何?又怎样让公安队伍全身心地投入河湖生态监管执法中?鹰潭5年多的实践给出了答案。 

  改革以来,鹰潭市以整治乱采乱挖、乱搭乱建、乱倒乱排、乱毒乱电、乱丢乱弃等“五乱”为重点,先后取缔非法上岸码头52处、非法卸砂桁吊45台,清理非法砂石料15.08万立方米,处理河湖涉水案件32起,刑拘27人,彻底切割全市所有“三无”及废旧采运砂船,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采砂行为。事实证明,建立河湖管理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后,涉水执法体制顺了、力量强了、效果好了。 

  改革后,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人员的工作状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由于装备欠缺,水上执法,尤其是夜间现场执法面临一定的风险。执法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现在装备方面有了较大提升,沿河安装了监控探头,在室内都可随时监控。”姚勇感受很深。 

  在河长制工作体系下,综合执法所需船只、车辆等装备在现有执法装备中统一调拨,确保河湖执法不受经费、装备等问题困扰。 

  经费上的保障、装备上的升级、执法能力的提升,极大地激发了水上公安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也因综合执法迎来了它的高光时刻:2017年侦办的吴某某等人非法采砂一案,通过综合执法,主动出击,强化前期摸排,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侦破赢得先机,保证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成为全省十大经典案例。 

  近几年,鹰潭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年度考核中,在全市名列前茅,在全省进入第一方阵,令全体干警自信、自豪。 

  江西省人大和省公安厅多次调研后都认为,鹰潭市河湖综合执法,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保留证据、固定证据,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用执法协作化解了河湖治理难题,效果明显。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1年7月7日

作者:陶丽琴 祝高明
实习编辑: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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