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7-07-09

    本站7月9日讯(通讯员 韩莹)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群众性文明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水利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近日,水利部出台了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是指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协调发展,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推荐、考核、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批、命名、表彰的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该办法规定,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是: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内容。

 

    该办法要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单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水利职工队伍,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全国文明行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该办法还对文明单位应当符合的标准,文明单位的建设,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文明单位的管理、以及文明单位的奖惩等细则进行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7年7月9日

作者:韩莹
责任编辑:王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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