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对蓄滞洪区推行洪水保险制度


2005-07-27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

    《条例》还规定,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
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蓄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蓄洪的场所。在我国一些大江大河的不同河段,都有一些防洪用的蓄滞洪区。 (完)

 

 

    来源: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

作者:姚润丰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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