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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治河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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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张建松

  历史上,黄河屡屡泛滥、决溢、改道,给流域人民带来深重灾难。金代统治时间虽然不长,但黄河决徙颇为频繁。《金史·河渠志》载,黄河“数十年间,或决或塞,迁徙无定”。因此,保障黄河安澜成为金朝统治者不得不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纵观整个金朝历史,统治者为治理河患、稳定社会生产秩序曾做出一定的努力。

  金朝政府将河防工作视为“国家之重事”,相关议题的决策常可见到皇帝的身影。金朝中央于卫州(今河南辉县)设置分治监,“专规措黄、沁河”。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朝廷专门颁布《河防令》,这是我国现知第一部国家防洪法规。同时,金朝政府建立了规模相当庞大的治黄管理机构。如黄河沿河上下,“凡二十五埽,六在河南,十九在河北,埽设散巡河官一员。”此外,治河官员奖惩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如对各类巡河官的考察与奖惩规定,“到任一年,委提刑司体察,若不称职,即日罢之。如守御有方,致河水安流,任满,从本监及提刑司保申,量与升除。”

  受财力限制,金朝在长期治河实践中主要采取以防患为主的做法。世宗大定八年(1168年),河决李固渡(在今河南滑县境),朝廷商议堵决口时,金朝宗室、河南统军使宗叙就直接指出,沿河各地一旦兴师动众治理黄河会使人心动摇,而且担心宋军乘机挑起边衅,使金朝造成腹背受敌的困境。朝廷最终选择了于李固渡“南筑堤以防决溢”的主张。

  金朝政府曾希冀在解决河患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舒缓民力。大定年间,国史院编修官高霖建言,于黄河“河堤广树榆柳,数年之后,堤岸既固,埽材亦便,民力渐省”,被金廷采纳。广树榆柳有助于改善沿河环境,同时便于就地取材、修整堤坝,而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还在于可以使“民力渐省”。章宗明昌元年(1190年),尚书省建议,工程开始前要“先量负土远近,增筑高卑,定功立限”,使人们提前知晓,“无令增加力役”。

  总体来看,金朝治河成效不大,之所以打了折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朝廷缺乏长远的治水规划,没有居安思危的防洪措施。每遇洪水往往临阵磨枪,致使沿河百姓“多困乏逃移”,对政府失去信心。水退,则无人过问防水之事,陶醉于一时安乐。由于仅仅满足与对黄河决口的小修小补,黄河因此泛滥成为常态。这种做法无疑加重了沿河百姓的负担,给社会稳定、国计民生带来极大隐患。

  其次,沿河府、州、县地方官吏对防洪设施的维护漠不关心。大灾临头,救灾官吏甚至不为百姓生命财产着想,只顾争功邀赏。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卫州挑堤,户部侍郎王寂赴卫州,对百姓见死不救。为此,黄河两岸大批农民厌倦,甚至逃避防河差役。这正反映了百姓对朝廷消极抗灾政策的一种反抗。百姓对朝廷逐渐丧失信心,正是灾情恶性循环的重要因素。

  再次,监督者遇事推诿,缺乏担当。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御史台尖锐地指出:“自来沿河京、府、州、县官坐视管内河防缺壤,特不介意。”由于巡河官吏思想涣散,因而“令沿河京、府、州、县长贰官皆于名衔管勾河防事”,并规定具体赏罚措施。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曹州决口,巡官不报。章宗皇帝无奈地说,“比闻五月二十八日河溢,而所报文字如此稽滞。水事最急,功不可缓,稍缓时倾,则难固护矣。”官吏选用不能任事之人,自然不利于治河。

  黄河以博大的胸怀养育着沿岸人民、滋润着流域大地。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顺应黄河流域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环境和发展条件的期望,让黄河给沿岸及广大人民带来的文明与物质滋养不断延续下去,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不仅需要在今天科技发展和认知水平的前提下,加强整体规划、科学决策,而且需要从历史长河中反思教训、汲取经验。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0年10月15日

张建松
责任编辑:尼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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