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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水文局进一步完善水文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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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0
 

  中国水利网站7月10日讯(通讯员 谭洪强7月,正值长江流域的主汛期,长江委水文局新修订的《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开始执行。

  长江委水文局新“三定”方案实施后,部分单位、部门名称和职责有所变化和调整。今年5月,长江防总又印发了新修订的《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针对这些情况,长江委水文局对防汛责任追究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防汛责任追究制中涉及到的处分条款作了相应调整。

  通过这次修订,《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还增加了对分局长的责任追究。在附则中增加了对抗旱的责任追究。

  新修订的《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共65条,6400余字,分为总则、职责、防汛纪律、汛前准备及水文测验、报汛及水文情报预报、保障措施和附则七章,适用范围为水文局全体职工的水文防汛测报工作责任及其追究。建立了由局领导、总工、副总工和局属各单位(部门)组成,涵括全体职工的职责体系,确定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的管理模式。在第二章《职责》中,对局长、副局长、总工、副总工、办公室、规计处、财务处、人劳处、机关党委、水情分中心、水文分局(测站)等部门在防汛工作中的职责都予以了明确。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3年7月10日

谭洪强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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