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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发布施行入河排污口监管细则及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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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日前,长江委正式发布《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与《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并于本月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也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自2005年水利部颁布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之后,长江委严格按照该办法开展了大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具体工作中也发现了权限划分不明晰、协调程序不明确、统计验收的程序内容缺乏等问题,为此,长江委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和《验收办法》。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长江委监督管理的入河排污口范围,明确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并分别从申请、审查到决定等各个环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行了细化。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设立标志牌,安装监测设备,并与长江委监控设备联网,接受严格的监督检查。《验收办法》则明确了入河排污口验收主体以及提请验收时间和内容,并对监测报告的编制、验收的组织、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局长洪一平表示,《实施细则》对入河排污口尤其是开发区入河排污口的监管有了进行大胆的创新,按照便民高效和权责分明的标准,确定了开发区共用排污口的办理方法,将认真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严格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活动,对于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单位将依法予以严惩。

  来源:长江水利网

杨亚非 李国庆 吴国平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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