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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水行政执法办案制度出台

2005-09-16

    本站9月16日讯 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水行政执法形象,9月12日,长江委正式出台《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行政执法办案制度》、《长江水利委员会水事违法大案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作为流域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长江委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责。为调整、充实、完善长江委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今年5月,长江委印发了《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对长江委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进行了总体规划,也对长江委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次三项制度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是长江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又一重大举措。

 

    三项制度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为依据。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行政执法办案制度》中,明确了具体的执法机构和职责,规定执法办案的原则和程序。制定该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委水政监察工作,使水行政执法工作有章可循、职责明确、便于操作。对强化我委水行政执法职能、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另外,《长江水利委员会水事违法大案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界定了大案要案的类型,对请示、报告、备案和审查等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对报案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该制度,有利于加强我委水行政执法预警机制的建立,提高水政监察队伍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快速处理能力,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处领导,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办案质量。

 

    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规定了错案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界定错案的类型、相应的责任认定,受理及处理错案的部门。同时对不服裁定或构成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也作出规定。制定该制度,有利于强化我委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强化水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规范和促进我委水政监察工作,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此次颁布的三项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执法责任,明确了执法程序和标准,对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我委水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5年9月16日

戴敏 杨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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