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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调整下放部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职权

2013-09-24

    中国水利网站9月24日讯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近日,根据云南省水利厅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大理州水务局对全州水利工程建设法人审批、招投标核准备案权限、开工审批、安全与质量监督工作重新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取消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向相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情况于组建后的10天内由项目法人报省水利厅备案,小(一)型及以下项目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由项目法人对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开工的条件要求,在满足条件后自主确定工程开工;项目开工准备工作齐备后,项目法人在同意工程开工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确定招投标核准备案权限。原由省水利厅核准备案的中型水利工程、重点小(一)型骨干水源工程、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电站综合利用工程现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在国家及水利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必须在云南省水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

  明确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职责。由州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中型水库;按中型管理的重点小(一)型水库;坝高70米及以上小(一)型水库;总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堤防;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由各县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小(一)型及以下水库,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堤防,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重点县建设、山洪灾害防治等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其中,祥云县新开田水库等10件小(一)型水源工程;大理市上乐和水库等69件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涧县、永平县和鹤庆县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已将职权下放至各县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州水务局针对当前各县市普遍存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难度大的问题,要求各县市尽快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专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以便各县市顺利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3年9月24日

        
文建国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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