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2013年1月11日讯 2013年1月9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水利厅、省水保局召开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讨论修改会,对征求到的省级部门书面意见进行了讨论,在吸收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逐条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以破解基层执法中的难题。
201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监测体系、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强化。为适应陕西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以及新情况、新任务要求,与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相衔接,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各项制度,陕西省水利厅启动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起草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于2012年4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送审稿)》。修改后的《条例》共设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七章,细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流失预防、治理与监测等内容,完善了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制度,重点解决水保执法中的难点问题。
2012年10月,陕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10多个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相继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次讨论修改,主要针对征求部门意见,并结合立法调研中基层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外省立法中的亮点,对《条例》逐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陕西省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据了解,《条例》经修改完善,在通过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办务会议讨论后,提交省政府常委会审议。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