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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3月1日起河道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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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记者 赵新 通讯员 唐瑞钦

  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城乡水务局获悉,3月1日起,济南市将正式实施《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为“河长制”全面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济南市共有河道136条,分属黄河、小清河、海河三大水系,总长约2111公里。《条例》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为立法主旨,突出河道管理保护,凸显泉城特色,用总则、规划与治理、管理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章节,五十个条款详细规定了济南市河道规划、治理、管理和保护等相关活动。

  据了解,近年来中央、省、市推行的河长制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对此,《条例》将这些实践中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具体规定。

  比如,针对河道管理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的情况,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再如,规定了河长制的组织形式,明确了市、区县、镇街、村居四级设立河长,市、区县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明确了总河长、河长的工作职责。

  此外,规定了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了信息公示制度,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相关信息的内容,便于社会监督;规定了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平台等内容,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中。

  《条例》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行为: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棚盖河道、行洪沟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设立集市贸易活动。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将被重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加强了对采砂的管理,重点整治乱采河砂现象。记者了解到,虽然目前济南市只在个别区域存在偷采盗采河砂现象,但对河道造成的破坏很大,法规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规范采砂行为,加强对采砂的管理:一是要求编制的水系规划中应当包含采砂管理的内容;二是在可采区内采砂的,必须获得批准,并按照划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和可采量进行作业;三是明确规定禁采区、禁采期内不得乱采乱挖河砂;四是对于未经许可采砂的,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内容,对禁采区、禁采期内乱采乱挖河砂的,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内容。对于采砂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本《条例》经过多次修改,于2019年12月11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批准。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20年2月28日

赵新 唐瑞钦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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