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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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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3

  中国水利网站6月23日讯(特约记者 邱云 通讯员 张子为)6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召开《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新华网、人民网、江西电视台、大江网、井冈山报社等1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据悉,5月31日,我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水库水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以立法形式保护水库水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打造美丽中国“吉安样板”的重大举措。

  水是生命之源,水的质量决定生命的质量。我市现有小(1)型、小(2)型水库1208座,大中型水库47座,蓄水量达19亿立方米,此外总蓄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数以万计。水库水质污染整治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

  自2013年以来,吉安市全面打响了水库水质污染集中整治攻坚战。五年来,在市委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各部门久久为功,一任接着一任紧抓不放,水库水质污染整治取得可喜成效:养殖承包大量退出,库区环境极大改善,水库水质明显提升。全市大中型水库水质污染整治如期全面到位,水质达标率由治理前的34%上升到100%;小(1)型、小(2)型水库水质达标率由治理前的13.2%上升到80%以上。原来一些恶臭不堪、水体泛绿、蚊蝇丛生的水库库区,成为山清水秀、碧波荡漾、景色优美的地方。

  虽然经过多年治理,水库水质得到显著改善,但是水库退养,承包合同解除,退养协议的执行还面临不少困难;水库周边畜禽养殖废污水直排、农业面源污染、生产生活垃圾污染等影响水库水质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仍有近20%的小型水库水质不达标,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标准,数量众多的山塘无人管、不好管、管不好,加上水库水质治理因其特有的周期性,水质极易反弹等原因,导致治理任务仍然艰巨。由于在治理过程中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难以形成有效管理,水库水质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留住“万库清水”,有必要通过立法把水库水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及水库管理实践过程中的好经验予以固化,明确管理机制,规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建立水库水质保护长效机制,以推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经过1年半的努力后,《条例》终于出台。《条例》共6章52条,包括总则、保护区范围划定、水质保护与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作为我市水库水质方面专门性立法,《条例》既突出体现了我市地方特色,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又紧紧围绕上位法,不突破、不放水。《条例》明确了保护范围,规定小(2)型以上水库及蓄水量较大的山塘水质保护活动适应本条例规定。《条例》可操作性强,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将市民反映强烈、对水库水质污染影响较大的畜禽养殖污染、网箱养鱼、违法捕捞、企业排污、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突出问题在《条例》中予以规范。《条例》还规定水库水质实行库长制管理,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督查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日常巡察等机制建设。《条例》最后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对破坏水库水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8年6月23日

邱云 张子为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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