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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情况

2011-09-06

  中国水利网站9月6日讯(通讯员 余哲)近日,江西省监察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中发[2011]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中央1号文件和《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江西水利跨越式发展。

  《通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中履行职责情况;二是检查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和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等;三是检查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各项任务的推进情况,重点检查水利专项建设规划的制定及任务分解、责任分工、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等;四是检查水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资金利用效率,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情况等;五是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建设实施、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六是监督检查水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执行情况;七是监督检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等工作落实情况。

  《通知》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江西省监察厅、省水利厅联合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由一名厅级领导牵头负责,有关处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和业务指导,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市、县两级监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地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深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纠正,江西省监察厅、省水利厅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要集中力量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安全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协商解决监督检查的重大问题。要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注意梳理案件线索,从监督检查、专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入手,深入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发现问题进行严厉的追究和严惩。要建立健全符合水利建设特点的监督检查机制,把监督检查与建立水利改革发展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认真查找并纠正水利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创新体制机制,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9月6日

余哲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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