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审批具备新闻登载业务资质的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1012006022
  首页 -> 正文


江苏明确水事违法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追责标准

2015-09-09

  中国水利网站9月9日讯(记者 吴卿凤)江苏省《水利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8月24日印发执行。此项标准的出台,有利于将水利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水利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相互合作,人民法院依法判案,共同打击构成刑事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

  《移送标准(试行)》是在对已经省政府确认并公布的131项水行政处罚事项,逐一对照《刑法》的422个罪名、8部刑法修正案和276项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按照水事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研究确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涉嫌罪名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经认真梳理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制订的。

  主要涉及30项水行政处罚事项,与之对应的有12项涉嫌罪名。具体30项水行政处罚涉及涉河建设、围垦河湖、阻水障碍、规划审批、水土保持、危害工程安全、非法侵占、河道采砂、损毁水利设施、虚假许可、侵占水文设施、破坏水源、侵占抗旱设施、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等违法行为;对应的12项罪名分别是:决水罪(含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含过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妨碍公务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含过失)。其中7项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

  下阶段,江苏省水利厅将深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将《移送标准(试行)》印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开展集中系统培训;加强与省法制办、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收集分析市、县移送的典型案例,力争出台水利系统内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5年9月9日

吴卿凤
责任编辑:郑秀云


  相关新闻:
江苏传达贯彻水利部加快推进水利建设视频会议精神
江苏部署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市县级地下水压采方案全部通过审查
泗阳县专题调研黄河故道干河治理工程
江苏省水利厅与省农发行推进战略合作
江苏省规划新增湖泊自由水面累计达251.02平方公里
江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
江苏专题部署全省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最新更新


 
图片报道


主办:中国水利报社 设计制作/维护管理:北京激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投稿信箱:abc@chinawater.com.cn 编辑部电话:010-63205285,010-62980955 业务联系:010-63205284

京ICP备1104231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