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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将实行取水许可制
破坏地下水资源要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2011-11-01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长沙市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造成地下水资源受损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条例》规定,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已经或者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水封隔。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条例》还就保护水资源做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如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专业养殖场(户)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在滩地和岸坡禁止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禁止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等。如有违反,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张英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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