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8月4日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价格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湖北省发出《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通知要求:城市(含县城)自来水厂通过经批准建设的农村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全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中,农村居民生活供水占水厂总供水量80%及以上的自来水厂,其全部生产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村居民生活供水比重不足80%的自来水厂,仅对其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生产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它生产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联村、单村及以下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全部生产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此前,该省绝大多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电价高达0.915~0.945元每千瓦时,部分工程(取水、输水需加压,用电多的工程)的电费开支占到水费收入的40%以上。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电价降到0.56~0.57元每千瓦时,电费开支可减少40%左右。电价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于一些取水、输水均需加压,用电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起到降低运行成本,实现良性运行的重要作用。据测算,湖北省县城城区以下的镇、村、农(林)场约3000万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用电,以及少数生产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可节省电费开支约7000万元,约占供水总收入的10%。(湖北省水利厅)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