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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明年实施
节水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科学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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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本报讯 (记者 董英 李刚)记者从黑龙江省水利厅了解到,10月26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黑龙江省节约用水工作迈上了新台阶,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40%以上的县域处于水资源临界超载、超载或者严重超载状态。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部分流域和区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用水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黑龙江省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有效规范、引导和保障节水工作。

  节约用水条例规定了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理念,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以最严格管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理念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注重节水制度的建设,强化节水措施的落实,规定农村居民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由水工程供给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制度。在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方面,条例规定了经营洗浴、洗车、游泳场馆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安装节水设施,采取节水措施等内容。同时,条例还对投入机制、金融政策、农业节水补贴等节水经济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8年11月6日

董英 李刚
见习编辑:邓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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