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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水生态行业工作法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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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

  中国水利网站讯(记者 董英 通讯员 陶新)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哈尔滨市水生态形势日趋严峻,湿地萎缩、水资源枯竭、水体严重污染和富营养化等问题日益凸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迫在眉睫。为此,哈尔滨市自2009年起着手起草《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2月1日,《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批准并正式实施。

  《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水生态行业工作的法规。《条例》对水生态监测点的规划、建设、监测范围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条例》,哈尔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市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组织编制市水生态监测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生态监测规划,组织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

  根据《条例》,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包括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监测,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监测,以及水体理化指标的水质监测。市水生态监测机构将建立水生态监测数据库,存储和保管水生态监测资料。市各级水务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向社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告。

  按照《条例》,今后,市和区、县(市)水务部门出现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用途,未按照规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虚报水生态监测资料,丢失、毁坏水生态监测资料,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条例》,对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堆放废弃物料,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进行爆破作业,取水、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者,将被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同档次的罚款,由市或者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此外,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将全面禁止停靠船只、设置阻水障碍物,放养家禽或者家畜擅自移动或者使用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等行为,违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罚款。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2月8日

董英 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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