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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河湖长制工作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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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中国水利网站2月13日讯(特约记者 杨再昌)近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河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河(湖)长制工作予以法制化,规定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贵州省是长江和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是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之一。目前,全省天然和人工江河、湖库分别有4697条、2634座。但随着贵州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量新建人工湖泊、水库库区、水电站相继建成投入使用,有些地方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仍忽视河道保护和管理,不同程度存在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严重威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现代水利的体制机制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改革的需要。重新起草《贵州省河道条例(草案)》对加强全省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提高水环境治理水平和水生态修复能力,维护河湖健康安全,推进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分必要。

  贵州省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共有167条,省内河道总长15676公里,保护和管理难度很大,涉河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条例》明确了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河道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将河(湖)长制法制化是重新制定的《条例》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部门承担河(湖)长制日常事务工作。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同时明确,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9年2月13日

杨再昌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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