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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6月底省内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
广东出台实施湖长制意见,提出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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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每一条河流都有河长,每一个湖泊也要有湖长了!在去年12月中央提出实施湖长制后,广东版湖长制如今有了实施蓝图。经广东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意见》要求,到2018年6月底,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到2020年年底,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还湖泊以宁静、和谐、美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将湖长体系的设置与各级河长设置充分结合,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湖长体系,在中央要求的四级湖长体系基础上延伸至村一级。《意见》强化湖长制范围全覆盖,不仅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也要求今后新开挖的人工湖泊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

  目标:全面建立湖长制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

  “2018年6月底全省要全面建立湖长制,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2020年年底的目标要求,是广东省相对中央《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中央《指导意见》)新增的要求,主要是针对广东省湖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保护工作重点,从消除违法占建、违法养殖以及加强入湖污染物控制、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配套管护设施方面提出。”省河长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意见》提出,到2018年6月底,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到2020年年底,力争实现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拆除,违法养殖全面清除,入湖排污口全面整治,湖泊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得到有效控制;相较于2018年年初,要确保所有湖泊水域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水体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设施管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还湖泊以宁静、和谐、美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实施范围上,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和今后新开挖的人工湖泊均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范围。水库、山塘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

  体系:建立五级湖长体系但不设总湖长

  湖长如何设置?

  与广东目前已建立的五级河长体系相对应,《意见》显示:全面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湖长体系。“这是考虑到湖长体系的设置与各级河长设置充分结合。

  广东目前建立的河长体系是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即除了各级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有流域河长外,在各级区域上有各级总河长,由区域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对区域内的所有河流管理保护负总责。

  此次《意见》则明确,广东不再设置各级总湖长,由各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相关负责人说。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跨市的湖泊仅有潼湖1个(跨惠州、东莞市),且潼湖是全省水面面积最大的淡水湖。根据中央《指导意见》的要求,广东《意见》提出,潼湖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担任省级湖长,(惠州、东莞两市的)市、县、镇级湖长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者共同担任。

  其他湖泊所在的市、县、镇,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其中,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镇级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村(社区)的湖泊,由镇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对于此前部分地方先行先试,已纳入河长制管理并设立河长的湖泊,《意见》提出,要抓紧按照湖长制要求更新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

  职责:最高层级湖长负责统筹管理保护工作

  湖长们有哪些职责?

  《意见》显示,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湖泊管理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结合湖长制的主要任务,《意见》还强调湖长要“推动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岸线和设施管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的落实”。

  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今年,广东省相继在五大流域召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省各流域管理局与流域各市河长办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流域协作机制。各流域管理局开始发挥统筹协调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作用。在实施湖长制中,《意见》也明确,省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等作用。要与流域内各地市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强化流域规划约束,切实加强对湖长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测评估。

  考核:湖长考核纳入到河长制考核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提出,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层层建立责任制。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对湖长的考核纳入到河长制考核制度中,县级及以上湖长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一湖一档”,实行严格管控。要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强化分类指导。

 

湖长六大主要任务增加水安全内容

  《意见》明确了湖长要全面落实的六大主要任务: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和设施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相关负责人解释,这六项主要任务与中央《指导意见》基本一致。但考虑到广东省水系发达、河流纵横,自然灾害较为频发等水情特点,在 “强化湖泊岸线和设施管理保护”中,增加了水安全方面内容,即:“大力推进湖泊管护设施除险加固、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加快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进一步提高湖泊蓄洪、滞洪和调洪能力。”

  六大任务亮点:1、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减少。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2、强化湖泊岸线和设施管理保护。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大力推进湖泊管护设施除险加固、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加快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进一步提高湖泊蓄洪、滞洪和调洪能力。3、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合理设置入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污染综合防治。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4、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5、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实施有害生物防治和垃圾清除。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6、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倾倒垃圾、侵占水域等行为,打击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渡运等活动。(粤水轩)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8年6月12日

粤水轩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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