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互动:肆意糟蹋四大流域水资源追究刑责


2008-10-17

新条例将改变广东治水格局

违规可追究刑责超标用水需申请

来源:羊城晚报20081018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08-10/17/content_333847.htm

 

本报讯 记者曾颂,通讯员粤水婷报道:酝酿多年的《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届时各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水资源规划、保护和水量分配和调度等职能。广东省水利厅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改变全省水资源管理格局的条例进行详细解释。

  《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流域管理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明确和规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称,将全省水资源规划和调度纳入法制,这在全国还是首次。广东治水格局将由“分块割据”转变为“条块结合”,治水效率更高。《条例》还明确规定,有关地市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城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表示,下一步将优先考虑韩江分水方案,因为“粤东水源性缺水比较严重,水质也面临严重考验”。

东江分水不会出现水源性缺水

韩江也将酝酿分水方案

来源:南方日报20081017

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08-10/17/content_6695037.htm

本报讯(记者/沈昀通讯员/粤水婷)今后,广东境内最重要的流域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流域水量分配,流域内发生严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应急调度等行为,再也不可以随心所欲而是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昨日记者从省水利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据悉,2008年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该条例是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明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地级以上市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有关地市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地级以上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表示,东江分水方案是经过专家调研后多次论证的,是科学合理的,不会出现水源性缺水问题。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方案也会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调整。而在东江分水方案正式出台后,接下来可能是韩江分水方案。黄柏青告诉记者,此次《条例》出台后将进一步促进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配置和节约保护,缓解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间的用水矛盾,规范流域用水秩序。“东莞、深圳的一些水库将会作为备用水源进行保护”。

   肆意糟蹋水资源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柏青介绍,随着新的《条例》的出台,今后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目前四大江河有781个排污口,其中东江流域占1/4左右,今后超过排污量都将亮红灯进行警告。据透露,目前东江已经着手建立一套比较先进、适用的监控系统,这套系统将对每一个出水口进行监控。《条例》规定,在流域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条例》也对负有流域管理职责的人员渎职,擅自修建水工程,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四类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要适度控制水资源开发

  黄柏青介绍,目前水利厅正考虑三个建议。首先是针对水资源保护的问题,尤其是四大江河水资源的保护,建议省政府建立水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多个相关部门能够参加进行沟通,定期研究分析四大江河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其次建议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水资源无私的开发也不行,必须要适度的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另外也建议增加水资源保护的投入。同时与会的有关人士透露,广东的地下水首先要考虑的是保护,目前不会考虑拿出来用,只会列入备用水源考虑。

广东四大江分水超量用水要申请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出台下一步将对韩江水资源进行分配

 稿源:[南方都市报]日期:[20081017]  版次:[AA12]  版名:[城事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17/content_601377.htm

本报讯 (记者王卫国 通讯员 粤水婷)广东省水利厅昨日对外发布《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广东四大江河管理从属地区域管理迈向流域协调管理。广东省水利厅在为东江分水之后,还将陆续为其他三大江河分配水资源。

  属地管理难免“各取所需”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广东省流域性水问题越来越突出,重点体现在水环境、水污染、水生态、水灾害等四类最紧迫的流域性水问题。由于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在省内属于跨市河流,单纯依靠属地区域管理难以有效解决这些流域性的水问题。

  广东省水利厅昨日强调,要解决这些难题,必须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强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条例》的颁布出台,正是因应了这种需求,有利于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综合协调。

  目前,广东已经成立了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四大流域管理机构,但在《条例》出台前,流域水资源管理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条例》授予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以及流域水资源保护中承担管理、协调、监督职能,并拥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超出用水量要申请

  在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方面,《条例》明确由广东省水利厅会同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地级以上市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条例》还明确,有关地市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城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广东省水利厅指出,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配置和节约保护,有利于缓解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间的用水矛盾,规范流域用水秩序。

  今年9月,《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正式实施,对东江流域供水所涉及的广州、深圳、韶关、梅州、河源、惠州、东莞和香港8个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进行分配,确立正常来水年份可供东江河道外分配使用的年最大取水量为106.64亿立方米。为了监控东江流域各城市的取水量,广东省目前正在加紧建设一套监控系统,今后有城市超量取水,流域管理部门都能做到及时发现。

  广东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指出,下一个要考虑韩江水资源分配,“粤东水源性缺水比较严重,水质也面临严重考验,所以要着手韩江的分水方案。”据介绍,韩江分水方案有望在2010年前制定出台。

  擅建排污口最高可罚50万元

  在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应当制订流域水功能区划,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核定各流域的纳污能力;在流域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同意。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维护江河流域的健康生命。

  广东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指出,广东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四大江河一共有780多个排污口。今后排污口建设的审批权将交给四大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今后将加强水质监测,一旦排污口的排污量超过标准就要亮红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罚则中明确,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行为,要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要强制拆除,并最高可予以50万元的罚款。

广东水资源利用纳入法规擅建排污口最高可罚50万

2008-10-16 15:56:55 星期四 来源: 南方网

http://news.southcn.com/gdnews/gdyc/content/2008-10/16/content_4651818.htm

南方网讯(记者周赞辉 通讯员粤水婷) 广东省水利厅今天(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省的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分配。条例尤其规定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罚款50万元。

  违反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介绍,《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空白。

  据了解,将全省水资源规划和分配纳入到法制的轨道,这在全国是首次。《条例》授权流域机构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使水资源管理有法可依,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法律责任,流域综合规划将在2010年前完成。

  东江分水目前不存在缺口

  日前,东江流域已经率先制定了分水方案,根据东江流域正常来水年和极端枯水年两种情况,制订了广州东部、深圳、东莞、惠州、河源、韶关(新丰)以及梅州(兴宁)在东江河道外用水量的分配原则,并确定东江年最大取水量为106.64亿立方米。

  东江分水方案实施后,参加分水的各个区域会不会出现水资源的缺口呢?黄柏青表示,目前东江水量是可以满足分水需求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可能会出现缺口,所以“现在我们也在建议东莞、深圳等用水需求大的地区把水库里的水作为备用水源储存起来”。

  据了解,目前东江分水方案正在进行前期的工作,并预计在两年内建立监控系统,届时将对流域进行全面的监控。

  黄柏青介绍,下一步将制定韩江分水方案,预计在2010前完成。

  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据介绍,目前广东四大河流共有780多个排污口,其中东江占十分之一。实施《条例》后,排污口的设定将授权给流域局。

  根据《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10万到50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对流域内各个区域的排污量做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排污量超过标准将亮红灯警告。据介绍,排污量的确定将按照流域内区域的纳污能力以及每个河段的纳污计划来制定。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水资源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 时间: 2008-10-17 08:30

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0/17/content_14661348.htm

 

新华网广州1017(徐清扬粤水婷) 广东境内最重要的流域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流域水量分配,流域内发生严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应急调度等行为,再也不可以随心所欲而是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记者16日从广东省水利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情况。

    据悉,20089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091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是广东省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广东省流域水资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广东省流域性水问题越来越突出,重点体现在水环境、水污染、水生态、水灾害等四类最紧迫的流域性水问题,突出表现为复合型水污染、流域性水资源短缺与饮用水不安全、人类活动负面影响引发的水生态破坏,以及由水旱灾害和突发污染事件等构成的流域性水灾害。由于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在省内属于跨市河流,单纯依靠属地区域管理难以有效解决这些流域性的水问题。要解决这些难题,必须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强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条例》的颁布出台,正是因应了这种需求,有利于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综合协调、化解矛盾,解决流域水问题,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广东省水利厅在长黄柏青表示,《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明确了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填补了广东省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空白,完善了广东水法规体系,标志着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目前广东省已经成立了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四大流域管理机构。但是在《条例》制订出台前,由于没有依法授权流域机构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流域水资源管理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条例》颁布后,依法授予流域管理机构一定的职责,为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进一步强化广东省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综合利用,促进广东省水资源管理的新局面。

    《条例》明确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流域水资源规划,二是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三是流域水资源保护。在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方面,《条例》明确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地级以上市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有关地市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地级以上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条例》规定,对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最高可予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以保护流域水资源不受污染。同时《条例》依法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确保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完)

 

粤四大流域明年依法"管水"

不执行应急调度最高罚10

来源:新快报日期:[2008-10-17]  版次:[A22]   版名:[中国·广东新闻]

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345730

新快报讯 (记者李斯璐通讯员粤水婷)从明年11日起,向江河乱排污水、任意改变排污口设施、过分浪费水源等行为将受到重处。省水利厅昨日正式发布《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用法律监管水资源分配活动,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条例》内容主要包括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法律责任。据悉,流域综合规划将在2010年前完成。最重要的是,流域机构被授权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条例》,若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最高可罚款10万元,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处分相关责任人。另外,未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擅自修建水工程,流域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而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最高可罚50万元。

  记者还获悉,承担着河源、惠州、东莞、深圳、广州东部地区及香港地区3000余万人供水任务的东江由于已正式实施流域水资源分配,《条例》也将最先在该流域发挥作用。另外,下一步将制定韩江分水方案,预计在2010年前完成。

  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说:实施《条例》后,将于两年内建成信息化系统,监控整个流域的取水、排污。若超出正常排污量,电子系统将亮红灯警告。据悉,《条例》的颁布表示广东进入依法分水时代,实行后将牵起用水革命

东西北韩四大江管理有法可依

肆意糟蹋蹂躏水资源追究刑责

来源:中国水利网2008年10月16日

http://www.chinawater.com.cn/newscenter/df/gd/200810/t20081017_231754.htm

本站10月16日讯(记者  粤水婷)广东境内最重要的流域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流域水量分配,流域内发生严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应急调度等行为,再也不可以随心所欲而是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今天(16日)从广东省水利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情况。

据悉,2008年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是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据水利厅新闻发言人介绍: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省流域性水问题越来越突出,重点体现在水环境、水污染、水生态、水灾害等四类最紧迫的流域性水问题,突出表现为复合型水污染、流域性水资源短缺与饮用水不安全、人类活动负面影响引发的水生态破坏,以及由水旱灾害和突发污染事件等构成的流域性水灾害。由于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在省内属于跨市河流,单纯依靠属地区域管理难以有效解决这些流域性的水问题。要解决这些难题,必须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强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条例》填补了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该《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体制仅仅规定了原则性条款,对如何具体实行流域水资源管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如何结合以及结合点在哪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此,《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明确了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填补了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空白,完善了广东水法规体系。

标志着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广东已经成立了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四大流域管理机构。但是,在《条例》制订出台前,由于没有依法授权流域机构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流域水资源管理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条例》颁布后,依法授予流域管理机构一定的职责,为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进一步强化我省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综合利用,推动我省水资源管理上新台阶,促进我省水资源管理的新局面。

确立了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其中《条例》本身授予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以及流域水资源保护中承担管理、协调、监督职能,并拥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据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条例》明确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包括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三方面内容。在流域水资源规划方面,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建设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方面,明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地级以上市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有关地市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地级以上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应当制订流域水功能区划,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水功能区划进行监督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核定各流域的纳污能力;在流域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例》对负有流域管理职责的人员渎职,擅自修建水工程,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四类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其中对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条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最高可予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以保护流域水资源不受污染。同时《条例》依法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确保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广东四大流域水资源管理有法依

时间: 2008-10-17 来源: 广州日报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8-10/17/content_346413.htm

 

本报讯(记者黄建华 通讯员粤水婷)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水利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填补了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空白。

  据水利厅新闻发言人介绍,《条例》颁布有三大意义,一是在广东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建立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二是以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我省主要江河流域突出水问题,三是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明年起擅建排污口最高罚50万元

时间: 2008-10-17 来源: 信息时报

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m/html/2008-10/17/content_346786.htm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熙灯 通讯员 粤水婷) 记者昨天从广东省水利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其中规定擅建排污口最高罚50万元。

 

作者:粤水婷等
责任编辑:粤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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