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北韩四大江管理有法可依
肆意糟蹋蹂躏水资源追究刑责
本站10月16日讯(记者 粤水婷)广东境内最重要的流域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流域水量分配,流域内发生严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应急调度等行为,再也不可以随心所欲而是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今天(16日)从广东省水利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情况。
据悉,2008年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是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据水利厅新闻发言人介绍: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省流域性水问题越来越突出,重点体现在水环境、水污染、水生态、水灾害等四类最紧迫的流域性水问题,突出表现为复合型水污染、流域性水资源短缺与饮用水不安全、人类活动负面影响引发的水生态破坏,以及由水旱灾害和突发污染事件等构成的流域性水灾害。由于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在省内属于跨市河流,单纯依靠属地区域管理难以有效解决这些流域性的水问题。要解决这些难题,必须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强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条例》填补了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该《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体制仅仅规定了原则性条款,对如何具体实行流域水资源管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如何结合以及结合点在哪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此,《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明确了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填补了我省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空白,完善了广东水法规体系。
标志着广东流域水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广东已经成立了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四大流域管理机构。但是,在《条例》制订出台前,由于没有依法授权流域机构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流域水资源管理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条例》颁布后,依法授予流域管理机构一定的职责,为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进一步强化我省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综合利用,推动我省水资源管理上新台阶,促进我省水资源管理的新局面。
确立了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其中《条例》本身授予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以及流域水资源保护中承担管理、协调、监督职能,并拥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据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条例》明确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包括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三方面内容。在流域水资源规划方面,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建设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方面,明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涉及地级以上市水量分配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有关地市需要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地级以上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应当制订流域水功能区划,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水功能区划进行监督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核定各流域的纳污能力;在流域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例》对负有流域管理职责的人员渎职,擅自修建水工程,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应急调度,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四类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其中对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条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最高可予以五十万元的罚款,以保护流域水资源不受污染。同时《条例》依法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确保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来源:中国水利网20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