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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县:河长制试行问责制度

2017-10-19

  中国水利报10月19日讯(记者 张智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近日研究出台了《河长制工作问责制度(试行)》,明确了作出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和免职等六种问责形式,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

  沙县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明确的职能各负其责。

  问责制度规定,各乡镇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出现未按河长制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未完成沙县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等情形,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出现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违规审批、验收项目,不履行相关职责等情形,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问责将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7年10月19日

张智杰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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