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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禁建污染饮用水源项目

2012-02-07

  为破解近年来水污染事故不断,水环境保护监管手段缺乏等系列问题,于2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该法规积极鼓励创新环保限批措施。

  福建省环保厅于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说,《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专列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规定了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该条例进一步要求,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为地方主管部门创新环保限批措施做了新的制度设计。据介绍,条例规定,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投资区等各类工业集中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对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地方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审批建设项目。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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