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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非法采砂入刑首案宣判

2017-01-17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砂案,被告人涂某被宣判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这起案件也是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安徽省淮河河道非法采砂判处的第一例案件。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安徽省水利厅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司法解释,增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和辐射力,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组织开展集中打击和联合打击活动,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

  据了解,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案件中,被告人涂某为谋取暴利,于2012年底与苏某合伙从涂某手中购买一条无任何合法手续的二手采砂船,用于在淮河河道内采砂,后由涂某独自经营该采砂船。自2014年底至2016年2月底,被告人涂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淮河架河河段等多处非法开采河砂7900吨,采取就地采砂、就地销售的方式,按照6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非法盗采河砂7900吨,价值为95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56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涂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涂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7年1月17日

范智
责任编辑: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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