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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抗旱条例》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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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中国水利网站2014年1月10日讯 1月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抗旱条例》。条例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北首部有关抗旱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有关人士指出,湖北易旱易涝,2010年至2013年,既有全省性的大范围严重干旱,又有鄂北鄂中连续四年的跨年跨季大旱,去年更是遭遇近十年来最严重夏伏干旱。干旱灾害威胁遍及生产、生活及生态等多个方面,已严重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的出台,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产能"措施的具体化,是湖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据介绍,条例由原来草案的四十五条精简到十九条,注重务实管用可操作;同时突出了以人为本原则、生态原则、地方特色,强调了政府责任也注重了市场作用。经常性旱灾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大旱灾要加强政府调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条例对节约用水作出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水技术的研发推广、开展工业节水示范工程、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同时,条例对抗旱工作在经费、投入、物资、能源、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干旱灾害发生时,用水调度和纠纷协调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 

  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表决通过,标志着湖北省抗旱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省水利厅将以宣传教育为抓手,提高民众抗旱意识,把抗旱摆到与防汛同等地位。以落实各项制度规定为突破口,促进抗旱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4年1月10日

孟梦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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