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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即日起正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我市的汛期起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措施保证群众生命安全。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散转移,被转移群众应当服从统一安排。
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如果这些单位不提供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重庆商报 200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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