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出台


2007-01-18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已于日前出台,从2月1日起,贵州省长江三峡水库影响区、上游区城镇的污水处理费可以按供水量0.8元/立方米,其他城镇原则上按供水量0.6至0.8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

    该规定由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联合制定,目的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城镇污水集中治理步伐,加强环境保护。适用于贵州省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供水单位。

    根据规定,贵州省长江三峡水库影响区、上游区城镇的污水处理费可以按供水量0.8元/立方米,其他城镇原则上按供水量0.6至0.8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按照污水处理成本加合理盈利进行核定,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排污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安装排污计量装置的以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本市(包括地级市,下同)、县、区标准一致。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自备供水单位的污水理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征收。用水单位和个人(含自备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每超过一天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达三个月仍未缴纳者,供水企业(代征收单位)可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或取水。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人员,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准后可给予减免。

    而企业污水排入城镇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无论经过处理是否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可按当地标准的30%左右核准。企业的污水未经城镇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来源:贵州商报    2007年1月18日 
作者:周朝义
责任编辑:李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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