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在大兴安岭实施


2006-12-29

    近日,记者从大兴安岭地区营林局了解到,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在大兴安岭地区已正式实施。今年,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有188.18万亩重点公益林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范围,补偿基金为940.9万元。

    据介绍,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从2005年开始,我省就建立了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生态区位和生态效益比较重要的一般公益林。

    来源:黑龙江日报    2006年12月29日
作者:关立民 杨衍伟
责任编辑:李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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