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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施行
发表时间:2024-02-28


    日前,《洛南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施行,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健全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 

  ??《洛南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开发等8章60条,按照“新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对运行管理、水价核定和水费收缴、维修基金制度、水源及水质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运行管理。对供水企业、供水分公司、镇办水利分站、村级水管员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以国家财政兴建的集镇水厂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成立的供水企业按照企业化管理模式负责日常的运行与管理;以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由受益村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所在镇(办)对运行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单户、联户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分别由受益人自行管护或村集体统一管理,镇(办)负责日常监管;利用县城供水或集镇供水管网延伸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 

  ??《办法》指出水价确定实行公示制度,调整水价应举行听证并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集镇水厂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镇(办)会同供水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经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农村供水工程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管护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每立方米供水价格的5%确定,设专户管理。 

  ??《办法》明确,各镇(办)、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卫计等相关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受益区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水质不受破坏的监督权利和义务。农村供水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依次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定期对水源设施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县级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