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土保持规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日,《无锡市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将于2026年3月1日施行。《规定》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内容涵盖防治、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为进一步强化无锡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服务机构行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突出更强的针对性。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行政部门主管、多部门协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的职责分工体系。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规划,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现象,要求相关部门在开工建设前和竣工验收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信息、协同监管。

  注重更实的操作性。在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面,明确分期建设或者涉及多个独立子项目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不具备编制单一水土保持方案条件的,可分期或者分别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批准满三年方开工建设的,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方面,明确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禁止挤占挪用。在监督检查机制方面,生产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体现适当的前瞻性。提升水土保持审批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度假区等经济功能区可以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推动水土保持生态价值转化,推进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融合。

  强化法治的约束性。牢牢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要求,不重复设置上位法已有的处罚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水土流失监测制度执行不到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取消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三个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

  供稿:无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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