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出台

   9月24日,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市第一部地方水法规,也是全省设区市中首部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

  2016年底,《条例》列入南通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后,该市水利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赴先进地区考察学习等方式,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拟稿)》。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起草工作,农委先后三次召集法工委、水利局、法制办,就立法宗旨、基本框架、重点内容等进行专题会商,对立法起草工作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拟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法制办进行了初步修改和调整,通过门户网站和法制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对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市法制办会同法工委、水利局逐条梳理、积极吸收,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论证,并就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征询了行业专家的意见。

  《条例》除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已有法律法规外,同时参考借鉴了贵州、浙江、重庆、昆明等多地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6月7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6月26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上讨论审查,9月1日通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9月24日通过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新时期治水方针,围绕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从管理体制、管理范围、责任体系、监管措施、综合利用等方面作出相应的立法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体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监管重点,对水利工程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一步,南通市将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推动全市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再上新的台阶。(供稿:南通市水利局 责编:崔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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